|
|
|
“益母草”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争议始末
|
|
|
发表时间:2012-01-26 15:14:48 来源:合肥商标网 浏览:1162次 |
|
|
|
120余家企业曾将它作为产品名称或显著标志使用,一家企业将它注册为商标并展开维权后众企业纷纷偃旗息鼓,但仍有数家业内企业坚持对它作为通用名称及其显著特点的诉求而不断追索 ——“益母草”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争议始末 一件商标可以左右一个产业,“益母草”做到了这点。由“益母草”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争议引发的知识产权争端在女性卫生用品行业持续数年不已。 “益母草”,据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一种“一年生或二年生草本植物……全草入药”。据百度百科:益母草有活血、祛淤、调经、消水功效,一般用于月经不调、痛经、经闭、水肿尿少等病痛。 一直以来,作为一种中草药,“益母草”被众多卫生巾产品生产企业作为原料所使用。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6年9月期间,分布于全国各地120余家的中小型卫生巾产品生产企业先后曾以产品含有“益母草”中草药成分为卖点,将该文字作为产品名称或显著标志使用。 2006年9月,“益母草及图”被山东一家企业注册为第5类卫生巾商品商标并展开维权之后,众企业纷纷偃旗息鼓,业界百家共享“益母草”标识的局面不复存在。 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业内企业对于“益母草”通用名称权利进行追索,针对山东企业所有的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提出了撤销的争议申请。据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了解,相关争议申请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2006年11月前后受理,并有望在今年年底进入行政审查裁定程序。 本报在对上述涉及一个产业众多企业利益的商标争议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和梳理后,于本期推出还原“益母草”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争议始末的专题报道。 确权前后 注册号为第1907456号的“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是这场争议的核心。 该核准使用商品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山东益母妇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东益母公司),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 据了解,该商标原始注册申请人并非山东益母公司,而是山东淄博蓝海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同为女性卫生用品行业企业的蓝海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该公司对“益母草”相关商标的获取、注册与使用亦非行业首创。 在“益母草及图”商标之前,商标注册第5类卫生巾商品上已存在一件所有人为山东郯城源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深公司)的“益母”近似商标。该注册号为第1104610号的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1996年8月26日,并于同年9月21日确权。 源深公司是行业内最先使用“益母草”作为卫生巾产品名称的企业,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1999年7月,源深公司因涉及债务纠纷,其“益母”商标被蓝海公司通过拍卖方式竞得。2001年7月,蓝海公司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提出“益母草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10月,山东益母公司成立。其后,益母公司与蓝海公司签订资产业务出让协议,蓝海公司“益母”注册商标和“益母草及图”商标申请权。 “益母草及图”商标的最终确权,使得女性卫生用品行业120余家企业最终放弃了对于“益母草”文字作为产品标识的使用。但该商标的确权过程一直充满争议,通用名称与商标显著性这对矛盾体的碰撞贯穿始终。 2006年9月26日,商评委针对第1907456“益母草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裁定结果认为:被异议商标“益母草及图”经过被异议人山东益母公司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应予以核准注册。 据记者了解,其时该起商标异议复审案的异议人为3家企业,分别为浙江扬州市月思恋妇幼保健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思恋公司)、临沂天润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和上述源深公司。 上述3家企业在“益母草及图”商标2005年4月进入商标注册公告期后即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月思恋公司在其异议申请中称,益母草是一种中草药,是历代医家用来治疗妇科疾病之要药。由于益母草有上述功效,许多企业在生产妇女卫生用品时广有运用,因此,“益母草”作为商标用在卫生巾商品上反映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和特点,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二十八条规定,其直接表示本商品原料特点,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在2003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以上述理由驳回过杭州宇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益母草商标的注册申请。 天润公司和源深公司有部分异议理由与月思恋公司较为接近,他们同样认为益母草是一种中药,被广大商家作为卫生巾的原料而使用,被异议商标“益母草”作为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产品原料;同时,被异议商标已为众多商家广泛使用,故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此外,源深公司还单独在异议理由中表示,源深公司早在1995年就开始使用“益母草”商标,同年源深公司提出“益母草”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商标局以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而驳回。源深公司曾经委托被异议人山东益母公司前身蓝海加工“益母草”牌卫生巾,后因双方合作产生纠纷,被异议人遂将其长期使用的商标进行恶意抢注。 对于两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人山东益母公司答辩称: 第一、“益母草”品牌经过其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相关消费者熟知的驰名品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已将“益母草”认定为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异议人月思恋公司是在明知被异议人“益母草”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使用“益母草”标识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该公司部分产品中虽然添加了少量中药材益母草,但“益母草”作为商标使用在卫生巾上没有仅仅表示产品的主要原料。 第三、该公司在先已经注册了“益母”商标,“益母草”与“益母”仅一字之差,其注册“益母草”商标是为了防止市场混乱。 第四、异议人源深公司称被异议商标是恶意抢注证据不足。 2006年2月8日,该异议程序完结。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人在其部分产品中加入了少量益母草成份,但在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添加“益母草”中药材,并不是行业内的惯常做法,并非产品的主要原料。同时根据被异议人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益母草及图”经过被异议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异议人天润公司、源深公司没有提供早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使用并广泛宣传“益母草”的证据材料,其称被异议商标是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该异议程序结束之后,两方异议人再次提起异议复审。2006年9月26日,商评委以被异议人“益母草”产品的生产、销量排名和市场占有率为由,认定其显著性,维持了商标局原异议裁定结果,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 此后,异议复审申请人方面未就该结果提出行政诉讼。 维权争议 据介绍,“益母草”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及其显著特点争议将女性卫生用品行业划分出两个阵营,一方为该商标所有人,另一方为曾将该文字显著使用在卫生巾产品上的50余家行业内中小型企业。在“益母草”商标确权之初,中小企业阵营尚有着较强的向心力,但随着该商标所有人山东益母公司一系列维权活动的开展,该阵营逐渐土崩瓦解。截至目前,只有10余家企业仍在坚持对于“益母草”通用名称及其显著特点称权利的追索,其中以四川峨眉山市妍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妍馨公司)为主要代表。 四川妍馨公司与山东益母公司的首次碰撞是在2007年5月,山东益母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四川妍馨公司及济南的经销商诉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该案于同年7月2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山东益母公司诉称,该公司前身蓝海公司是业内最早使用“益母草”作为卫生巾和卫生护垫商品名称的企业。2005年10月,“益母草卫生巾、护垫”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益母草”被认定为其卫生巾、护垫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2006年10月,其取得“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妍馨”商标,该商品外包装共有6面,其中正、反两面印有商品名称“益母草保健护翼卫生巾”,“益母草”字样尤为突出。被告四川妍馨公司擅自使用原告“益母草卫生巾”这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及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标注“益母草”字样行为,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指控,被告四川妍馨公司作出了6点答辩: 第一、涉案商品名称在先使用人为源深公司而非蓝海公司。 第二、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全国100多家厂家均在其卫生产品中添加了“益母草”中药材料,它直接反映了相关产品的原料特点,被众多企业公用,属于通用名称。另外,原告已将“益母草”注册为商标,“益母草”已不再具有特有名称的法律属性。 第三、即使原告坚持认为“益母草”是其卫生产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以“益母草”客观叙述自己产品的特点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被告使用的“益母草”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有显著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 第五、“益母草”直接反映了原、被告的原料特点,用作商标不具显著性,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六、被告使用“益母草”的时间早于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有合理使用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涉案侵权产品系在其取得“益母草”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所生产,其诉称被告侵犯其“益母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被告四川妍馨公司使用与“益母草”知名商品相同名称的行为,造成了与原告“益母草”知名商品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益母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由,判决被告妍馨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之后,四川妍馨公司提出了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了一组新证据。该组新证据涉及山东益母公司2003年至2005年年度销售收入和利税状况,意在证明该公司在向法院举证其“益母草卫生巾”产品为知名商品过程中涉嫌虚报收入数额和纳税数额。对于该组证据,二审法院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未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于2008年12月终审维持了原一审判决。四川妍馨公司对二审判决于今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3日裁定该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未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一审期间,四川妍馨公司于2007年6月就山东省工商局作出的《关于认定“益母草”为山东益母公司卫生巾、护垫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被受理。2007年8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因该案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需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为由,中止了该行政复议。截至目前该行政复议仍无结果。 仍有一战 随着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四川妍馨公司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该公司与山东益母公司原不正当竞争一案已告终局,但双方在“益母草”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及其显著特点争议这一争议主线上仍有一战——2006年11月,四川妍馨公司已就山东益母公司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的争议申请,该商标争议案有望于今年年底进入审理裁定程序。 同时据记者了解,四川妍馨公司亦并非“一个人在战斗”,与其同出一辙的针对山东益母公司第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注册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商标注册的争议申请的还有浙江临海一家名为朝阳卫生用品厂的行业企业。而在这两家“出境”企业背后,还有数家当地同行业企业作为支撑。 此外,据四川妍馨公司透露,目前国内已有数家医药协会对该公司提起的商标争议申请表达了声援,因为他们认为“益母草及图”作为商标注册第5类商品注册商标,对涉及益母草的相关医药产品存在潜在的难以估量的法律风险。 截至记者截稿前,四川妍馨公司向记者提供了该公司相关商标争议申请材料,记者注意到,除了在上述内容中曾出现的对于“益母草”应为卫生巾商品通用名称的论述和证据,还包括一组关于山东益母公司涉嫌在其“益母草及图”商标注册过程中证据作假的证据材料。 据介绍,该组证据矛头直指山东益母公司提交给商评委的数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和宣传费用与真实数据存在较大出入,山东益母公司使用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虚假的统计数据、虚假的国税证明等问题。 鉴于该组证据有待求证以及截至发稿前山东益母公司亦未对包括此情况在内的数个采访内容向记者作出回复,本报将在进行深入调查采访后于其后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报道。 四川妍馨公司在记者截稿前致电本报称,作为中国中小企业的代表,其深感中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较为严重的短板。就该“益母草”案例来说,原本被100多家企业所共享的社会财富,在成为了他人注册商标并开始维权后,一部分企业便选择了明哲保身,着实令人痛心。该公司之所以在此问题上始终坚持应战到底,一方面的确关乎其企业生死存亡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无人坚持,将势必导致一个行业细分市场的消亡,出现众多企业停产、破产,这是作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所不愿看到也不能回避的情况。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
|
本章词条:合肥商标网,商标新闻 |
|
|
前一篇:inside商标权再起争议 英特尔瞄上笔电锋 后一篇:一字之差引发驰名商标与通用名称之争——“沁州”遭遇“沁州黄” |
|
|
|
|